什么是合同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
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独立,互无依存关系。
2、如果无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款,那么,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
3、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独立,互无依存关系。
如果无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必然会使整个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部分或者被撤销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或者应撤销的因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未验收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经验收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情形下,法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经常遇到工程长期未验收的现象,在此种情形下,如何处理,尚缺少法律规定,理论界也少有论述。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未验收,而且发包人也未使用此种情形下,形成三种意见:
1、***不予受理,因为没有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2、受理,但是不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因为上述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参照有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不符合“验收合格”的条件,就不支付工程款。
3、***应当受理,不支持参照有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但是,应当根据违法发包人、分包或者转包人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亦即支持实际施工人相应的实际损失。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未验收,但是发包人擅自实际使用 意见一(也是实践常见做法),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责任主体参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
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而不得提出质量异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视为验收合格”。
意见二,不支持参照有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但是,应当根据违法发包人、分包或者转包人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亦即支持实际施工人相应的实际损失(同第一种情形的意见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经验收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情形下,法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经常遇到工程长期未验收的现象,在此种情形下,如何处理,尚缺少法律规定,理论界也少有论述。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未验收,而且发包人也未使用此种情形下,形成三种意见:
1、***不予受理,因为没有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2、受理,但是不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因为上述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参照有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不符合“验收合格”的条件,就不支付工程款。
3、***应当受理,不支持参照有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但是,应当根据违法发包人、分包或者转包人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亦即支持实际施工人相应的实际损失。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未验收,但是发包人擅自实际使用 意见一(也是实践常见做法),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责任主体参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
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而不得提出质量异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视为验收合格”。
意见二,不支持参照有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但是,应当根据违法发包人、分包或者转包人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亦即支持实际施工人相应的实际损失(同第一种情形的意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