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证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及无效选票和选举无效的标准?
很明显,贵校职代会的选举是违法的。这种选举有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和海选三种。无论哪种选举方式都要遵循选民的意愿。举个例子,比如等额选举,参选人数和应选人数是一致的,看似板上钉钉的事情,但候选人如果达不到法定票数,也会落选的,还得重新确定新的候选人,重新选举。但重新选举不等于选举无效,说明原来确定的候选人不合格,需要换人,因而恰恰说明选举是有效的。
而你们学校硬性规定必须把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选上,这本身就违法。这就等于把这些青年老师当作等额候选人,但候选人如果达不到法定票数,也会落选的,太正常了,为什么选举会作废呢?难不成必须全选上才才肯罢休?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袁世凯武力强迫选民代表选自己当总统的故事了。警惕你们学校的教工职代会选举有猫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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