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专利法修正背景?
1992年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主要是为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创造条件,同时也为了履行我国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删除了原专利法对药品、食品、饮料、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赋予专利权人进口权;
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15年修改为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从5年可续展3年改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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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授予专利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予专利权后的撤销程序;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法2001修改的背景?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正式成立。同年,中国正式提出加入WTO 的申请——即入世(1986-1995年间,称为“复关”)。7月11日,中国成为该组织观察员。
翌年,中国参加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该协定是1***1年3月24日由《巴黎公约》缔约国签署,其建立的国际专利分类(IPC)把技术分为A-H八个部类,约70,000个复分类,在专利领域影响深远,目前在专利检索等工作中普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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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入世”承诺, 中国按照WTO 相关条约要求, 有针对性地再次修改了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便于入世前的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人大审议,并于2001年7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