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特有原则?
1.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已经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专利权,如果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仅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时才予以受理。对于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查证。
当事人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与对方自行和解。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将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作出审查决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届满。专利权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进行修改,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放弃从属权利要求。这种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或放弃将被视为其承认相应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法律规定,换而言之,即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可以由此免去请求人相应的举证责任。
3.保密原则
所谓保密原则,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的成员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
主张他人专利无效的条件、程序和效力如何?
专利无效的条件、程序和效力如下:
条件:
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如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等。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等。
重复授权的情形,如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程序:
异议人申请宣告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效力:
如果一个专利被宣告无效,那么该专利将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该专利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与其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公告日或者公告被驳回的日期无关。也就是说,无论宣告无效的专利是在公告之日还是公告被驳回之日才生效,其追溯期都从宣告无效之日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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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申请几率有多大?
专利无效申请的成功率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提出无效申请的证据质量、专利权利的强度、专利申请的适当性及发明的领域等等。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律和规定也会影响无效申请的成功率。因此,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无效申请的成功率,但如果存在合理有效的证据,成功的可能性应该是比较高的。
40-50%
按照目前的统计,40-50%的专利会被无效,即使无效宣告程序中出现失误,不是还有60%左右的无效诉讼成功率么!
其中,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量最多,实用新型专利次之,发明专利最少;外观设计专利273件,占45.4%;实用新型专利242件,占40.3%;发明专利86件,占14.3%。
40%~50%。
复审程序首先是一种救济程序,即当专利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具备授权前景和可能,但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中被驳回而丧失专利权。
依照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的程序,专利复审委员应当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一般维持原审定结论的可能性大。